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六十六条有效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在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回;列入会议议程后交付表决前要求撤回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