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设区的市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常务委员会审议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的其他程序,依照本条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