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六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设区的市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常务委员会审议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的其他程序,依照本条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