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六十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审查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如果发现其同省人民政府规章相抵触,应当根据情况作出处理:(一)认为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不适当,但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的,可以修改后予以批准;(二)认为省人民政府规章不适当的,应当批准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并对省人民政府规章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