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六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对相抵触的,不予批准或者修改后予以批准,也可以退回报请批准的机关修改后另行报请批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