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对相抵触的,不予批准或者修改后予以批准,也可以退回报请批准的机关修改后另行报请批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