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经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法制委员会审议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可以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成员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