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审议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一般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审议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报请批准机关书面说明,由分组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