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第五十七条已废止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应当经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并公布。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该市地方性法规具体问题的书面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