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第五十六条已废止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地方性法规具体问题的书面询问进行研究,提出答复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后,予以答复。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