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第五十三条已废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