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第五章 批准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四十三条已废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