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第五章 批准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四十二条已废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时,报请批准该地方性法规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应到会作说明,并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