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第五章 批准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四十四条已废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经过审议发现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按以下规定之一办理:(一)不批准;(二)修改后批准;(三)由报请批准机关进行修改后,依照程序重新报请批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