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第五章 批准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四十条已废止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法制委员会审查后,向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情况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