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第五章 批准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九条已废止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时,应附上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说明及其有关材料,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