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制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一步审议。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