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后六个月内,法制委员会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