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