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审议意见的报告,并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和书面修改建议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在分组会议审议时,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