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审议意见的报告,并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和书面修改建议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在分组会议审议时,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