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产业科创促进条例/第二章 产业科创活动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用政府首购、订购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促进科技创新产品的规模化应用。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场景建设和开放力度,支持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