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产业科创促进条例/第二章 产业科创活动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产业科创活动全过程完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服务平台,加强高价值专利培育,加快推动专利转化应用,培育知识产权要素市场,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能力。引导企业加强高价值专利储备,培养知识产权人才,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水平。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