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按照市场机制联合组建研究开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鼓励建设概念验证中心、检验检测平台、中试熟化基地,协同推进研究开发、应用试验和科技成果转化。
支持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八十,并依法依规享受税收优惠。
持续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改革,探索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单列管理等制度。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