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需求,组织实施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汽车及零部件、生命健康等主导产业重点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和重大技术改造活动,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加快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前瞻布局未来产业。

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科技任务,市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调配资源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