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业科创工作的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管理监督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产业科创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