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产业科创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产业科创工作的引导、组织和管理,将产业科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把产业科创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明确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创新发展方向,研究制定财政、金融、用地、人才等保障政策措施,加强工作协调、统计监测和考核评价,统筹解决产业科创名城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