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产业科创促进条例/第五章 产业科创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强化对财政性资金设立项目的分类管理,推进应用基础研究和人才类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试点。探索揭榜挂帅等新型项目组织方式。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合同科研项目经费,可以自主确定使用范围、标准和分配方式。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