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产业科创规划和产业科创重大政策制定、重大项目确定等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科学技术人员意见,发挥智库作用,扩大公众参与,开展风险评估,鼓励建立意见反馈机制。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