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全社会培养科技创新意识,弘扬科学家精神、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尊重人才、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支持举办科技工作者日、科技创业大赛、创新创业论坛等产业科创促进活动。

对在产业科创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依规设立科学技术奖项。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