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产业科创资源共享机制,为产业科创活动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开放共享和增值服务。发挥科技创新券在科技资源共享中的促进、引导作用。

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建设的科技资源,除有保密要求和特殊规定外,资源管理单位应当在保证自身使用需求的前提下,面向社会开放共享。鼓励以社会资金购置、建设的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