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产业科创用地和配套用地需求,在国土空间规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用地审批等方面给予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盘活存量用房、回购、合作开发等方式筹集产业科创用房,保障科创产业、科研机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创新创业载体等用房需求。依法探索创新创业载体产业用房分割转让、增加配套用房、拓展产业功能等机制,提升载体综合效益。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