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强化科技金融保障:
(一)健全产业科技创新基金体系,发挥基金支持重点产业科创项目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重点产业领域的作用,按照规定合理设置政府资金出资比例,支持建立基金管理容错机制,完善政府投资退出机制;
(二)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面向科技型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信用贷款、投贷联动、融资租赁等服务;
(三)鼓励保险、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企业产品研发、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以及数据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设备首购首用等提供保险、担保服务;
(四)加强分类指导,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五)建立科技创新政策信息沟通机制,定期发布科技型企业创新能力评估结果,鼓励商业银行设立科技支行、科技金融专营机构,提供适应科技型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