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产业科创促进条例/第五章 产业科创保障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支持与竞争性经费相结合的财政科技投入机制,确保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持续稳定增长。鼓励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逐步提高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