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产业科创促进条例/第四章 产业科创载体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多元投资主体建设运营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等,鼓励建设科技创新、生产、生活配套一体的科技产业综合体和新经济社区,构建全生命周期的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完善以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性发展为导向的科技孵化载体评价支持体系。鼓励设立域外创新中心和域内创新飞地,创新孵化模式,拓展创新发展空间,集聚产业科创资源。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