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产业科创促进条例/第四章 产业科创载体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发展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新型研发机构等新型创新主体,在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科研设备进口采购等方面给予新型创新主体支持,引导新型创新主体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