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产业科创促进条例/第四章 产业科创载体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以及高层次人才在本市建设重大产业科创平台,培育、创建国家和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工程技术创新平台等,加快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扬州)服务中心建设。支持开展以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为目标的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参与长三角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提高利用效率和开放共享水平。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