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产业科创促进条例/第四章 产业科创载体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创建全国、省部级和市级重点实验室,高水平建设航空科技扬州实验室,鼓励实验室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创新,开展战略性、前瞻性、系统性的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