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产业科创促进条例/第四章 产业科创载体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发区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大科技创新力度,统筹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引导和扶持各类产业主题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