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产业科创促进条例/第四章 产业科创载体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跨行政区划统筹协调和联动推进机制,建设中央创新区和产业创新走廊,布局重大产业科创平台、集聚高端产业科创资源、培育科技创新产业集群、构建宜创宜业生态体系。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