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加快布局建设一站式人才服务平台、人才社区等功能设施,在企业设立、项目申报、成果转移转化、投融资等方面为产业科创人才提供政策支持,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在住房保障、健康医疗、子女教育、配偶就业、永久居留、工作许可、出入境、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服务。
对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在技术路线决定、经费分配、资源调度等方面赋予科技人才更大自主权,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强化科研人员激励。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探索充分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合理确定产业科创人才薪酬,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予以激励。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