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建立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机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产业科创活动特点进行人才评价,加大市场化人才评价主体的培育力度。构建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建立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机制。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将科学技术人员承担企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等活动的实绩,作为专业技术考核评价和职称、职务评聘的重要条件。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