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与企业建立产业科创人才双向流动机制,为产业科创人才合理流动创造条件和环境。

支持科技特派员、科技镇长团、产业教授、科技副总、科创助航特派团等开展公益服务、创新创业活动,与名师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开展合作共建。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