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产业科创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业科创主体与人才第十七条有效建立和完善产业科创人才梯度培养机制,加大对青年科技人才的培养力度,建立自然科学基金等对青年科技人才的稳定支持机制,强化对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机制,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合作。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