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建立和完善产业科创人才梯度培养机制,加大对青年科技人才的培养力度,建立自然科学基金等对青年科技人才的稳定支持机制,强化对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

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机制,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合作。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