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技人才发展规划,发布并适时调整高端紧缺产业科创人才目录,支持产业科创、科教融汇人才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施“绿扬金凤”计划,支持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开展产业科创活动。

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建立市场化的人才发现和引进机制,加强产业科创人才储备。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