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产业科创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业科创主体与人才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在本市布局发展,持续提升平台和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开展产业科创活动,参与相关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鼓励设立专业化科技服务机构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