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基础,以高新技术企业为骨干,以专精特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和科技上市企业等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为标杆的科技企业梯队,培育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创新型领军企业。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研发投入、分配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国有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为利润加回。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