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企业开展产业科创活动,促进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通过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财政性资金资助等方式,支持企业增加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

支持企业布局海外研发机构,牵头或者参与建立国际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