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聚焦产业科创需求,建立健全科技招商工作体制机制,加速集聚科技型企业、重大产业科创项目、科技创新平台、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等产业科创资源,培育创新产业集群。

支持开展高水平产业科创开放合作,深度参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鼓励与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开展产业科创合作交流,促进产业科创资源加速集聚。

积极融入“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推动建立面向全球的产业科创国际合作体系。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