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主导或者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推动科技成果形成相关标准,培育和保护自主品牌、驰名商标、地理标志等。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