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住宅小区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告知装饰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或者未按规定进行现场巡查和抽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