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住宅小区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装修人办理装饰装修开工登记时,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房屋所有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涉及共用部位的,提供共用人同意变动的证明。装修人拒不办理登记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限制装饰装修业务承揽人以及施工人员的施工机具、机械设备、材料等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