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装修人对住宅小区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

装修人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持有关资料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和相应的书面承诺书。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要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和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审定意见,并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无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装修人在装饰装修活动前应当事先告知村(居)民委员会。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